5.作業內容
5.1公司與他人訂定契約,承諾於未來期間按照特定條件執行交易事項,且不論經濟情況如何,應於未來期間中按固定條件履行義務者,該契約應經權責主管授權、簽約。
5.2若承諾契約須於未來支付資產或提供勞務償還者(如短期借款、已簽发之保證票據、銀行保證已使用額度、合約尚未支付款項或需負擔訴訟費用),應予以建檔控管、追蹤。
5.3決算日前已存在之事實或狀況,若認為其可能已產生利得或損失,惟其確切結果有賴於未來不確定事項的发生或不发生者,應將上開事實或狀況予以建檔控管、追蹤。
5.4借款合約、租賃合約、其他重要合約(如專利權合約、工程合約)和保證(如與銀行簽訂關稅記帳委任保證合約)等事項,應分別予以建檔管理。
5.5董事會會議議事錄,應加以建檔。
5.6未決訟案及已決訟案應分別予以建檔控管、追蹤,並將可能負擔之重大金額、可能之利得或損失及律師之重要說明予以建檔。(含稅捐之行政救濟案件)。
5.7對於負債承諾及或有事項之會計處理,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予以妥適分類、記錄及揭露。
5.8增設分支機搆或增加業務時,提出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告揭露事項應依規定辦理。
6.控制重點
6.1負債承諾應經權責主管核准且建檔控管。
6.2重要合約、未決訟案及董事會會議記錄應加以建檔管理。
6.3或有事項若已確定存在且可能產生重大損益,則應加以建檔控管及追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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