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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.4 fsc“再循环”标签
如果验明的输出fsc声明是下列情况之一,则转换体系下fsc再生的产品组的产品可以贴fsc“再生”标签:
1)对木制品,“fsc再生”百分比声明至少为70%;
2)对纸制品,“fsc再生”百分比声明无阀值要求;
3)或者是“fsc再生的信用”声明。
9.5 fsc标签申请使用与张贴
1)标志的使用须符合《fsc-std-50-001》关于fsc产品商标使用的要求,公司不可以自行修改已批准的标志,除非在正式印刷和使用前,重新获得批准。
2)电子文件的标志由公司管理者代表保管,任何该标志的使用须向管理者代表申请并征得其书面同意方可使用,公司须确保fsc标志不被任何没有认证的产品、企业误用或盗用。
3)公司内部须确保只有满足fsc要求的产品方可打上fsc标志,在fsc标志添加在产品上时,须确保标志在运输和储藏期不会丢失、掉落。
4) 当顾客要求在本公司产品上添加顾客的fsc标志时,公司须要求该顾客提供其fsc认证的证书及其认证机构签发的fsc 标签使用批准的复印件,顾客将此数据交本公司fsc认证的机构确认,并获得许可后方可在产品上贴上该顾客的fsc的标签。
5)fsc卷标张贴规定在fsc认证产品组张贴卷标时,根据不同的fsc声明,需先张贴一个样板,把张贴的样板或样板拍摄的照片递送到认证公司,同时由本公司标签核准人向认证公司提出标签使用申请,经过认证公司同意认可后,再经本公司标签核准人核准后方能张贴标签,认证公司确认合格后的fsc标签的回复应保留。